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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1日 京财行〔1997〕1115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规范化管理,节约行政事业费用开支,杜绝汽车维修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现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汽车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汽车管理,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遏制汽车维修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堵塞经费开支漏洞,根据车辆状况需要,实事求是地维修车辆,保证车辆运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四、经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的厂家,维修行政事业单位车辆需签定市交通局统一制定的维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承托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建立健全维修汽车审批制度。各单位需要送修的车辆,需由本单位车管人员做出鉴定,填写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汽车维修报告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备案,并做维修费用报销依据。没有批准手续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六、各单位车管干部在《汽车维修报告单》送单位领导审批前,必须填写需送修车辆的认定厂家,不得擅自到非认定维修厂家修理,不正确填写认定的维修厂家的报告单,财务部门不受理备案。
  七、建立车辆档案制度。被认定的汽车维修厂家要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各项主要技术指标和维修检测记录。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车管部门也要建立汽车及维修档案,财务部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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