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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对“诊疗费”等财务处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对“诊疗费”等财务处理的通知
 (1997年11月24日 京财工〔1997〕2145号)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卫生改革。根据市劳动局、市卫生局京劳检发(1997)148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对企业“诊疗费”等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对有关医院增设的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和提高的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及检查治疗费,凭正式单据可予报销。属于在职职工的,列入应付福利费;属于离退休人员的,列入劳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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