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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建设山区“水利富民”工程,农民投入的劳动力属于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范畴。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财政、水利部门要对“水利富民”工程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农户兴建五小水利工程和蓄水保墒工程,凡属国家支持的水利工程项目,各县(区)财政、水利部门都要和农户签订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农户兴建“五小工程”合同书,并建立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五小工程”档案卡,此项工程市财政采取贴息和奖励的形式,按“五小工程”蓄水能力每方水奖励10元,或发展抗旱灌溉每亩奖励3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贴息期限1-3年,解决抗旱灌溉问题。市奖励资金可以直接奖励到户,也可以物代资,待五小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指标任务并发挥实效,经县(区)水利、财政联合验收合格后,下达各县(区)财政局,由县(区)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合同具体落实到农户。
  第九条 井站、塘坝、灌区配套等骨干工程的维修改造按项目管理,各县(区)要报设计方案,市根据各县(区)工程实际情况择优立项,市财政、水利两局和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市对骨干工程补助材料费的30%。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市里给予奖励。
  对建立新水新价制度,自负盈亏,能达到良性循环的,市里给予重点奖励;对利用银行贷款建设以上工程的,市里给予贴息;对井站、塘坝工程各县(区)财政、水利部门都要和受援单位签订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骨干工程(井站、塘坝)合同书,并建立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骨干工程(井站、塘坝)项目管理卡。
  第十条 各县(区)对“水利富民”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市政府实施“水利富民”工程和本《办法》的要求,以促进农民致富为目的,探索建立良好的资金筹集运行机制,制订适合本县(区)实际情况,能保证及时到位,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县(区)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市县(区)“水利富民”工程资金,完善财务管理,保证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和滞留资金。同时建立周报和季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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