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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统一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通知
 (1997年10月20日 京卫财字〔1997〕15号
 京财综〔1997〕210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医疗单位:
  为了规范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和式样,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的管理,杜绝现行收费票据由于规格不统一、式样不一致,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根据北京市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北京地区的各类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要求在京的各类医疗机构自1998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医疗收费收据。此次统一的医疗收据包括:“门诊专用收费收据”、“专科医院门诊专用收费收据”、“住院收费专用收据”、“门诊挂号费专用收据”、“门诊诊疗费专用收据”、“社区卫生服务收费专用收据”和“北京市用血加价收据”(现已开始实行)共七种,统一后的门诊、住院收费收据分成手工填写和计算机填写两种,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自行选择。
  为加强公费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工作,对北京地区医疗机构的公费医疗收费票据统一票据颜色加印“公费医疗”字样,格式内容不变。医疗机构对公费医疗有关票据要单独存放,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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