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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19日 京政办发〔1997〕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保证国家公务员公正廉洁,依法执行公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级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一)双方担任不同级别职务的,一般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后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公务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二)应当回避的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与其他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个人情况说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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