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产权纠纷调处规则及印发北京市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的通知
(1997年8月15日 京国资综〔1997〕344号)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国家局1994年第1号令)和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相应成立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处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