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的通知
(1997年9月11日 京价(收)字〔1997〕第291号
京财综〔1997〕14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立即停止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的函”(计价费〔1997〕134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你局向外商投资企业核发并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京价(收)字〔1994)第170号文同时废止。
你局须按规定持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