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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8月17日 京价(房)字〔1997〕第283号
 京财综〔1997〕1320号)


市房地局:
  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市计基字〔1997〕第0711号)文件的规定: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标准,由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5%降为0.3%。你局需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井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本通知自1997年8月14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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