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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征地事务管理费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降低征地事务管理费的通知
(1997年8月19日 京价(房)字〔1997〕第282号
京财综〔1997〕1319号)
市房地局:
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市计基字〔199〕第0711号)文件的规定:降低征地事务管理费的标准,由按征地总费用的3%降为1.5%。你局需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本通知自1997年8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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