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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气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气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1997年8月12日 京价(收)字〔1997〕第255号
 京财综〔1997〕1269号)


市气象局:
  你局“关于调整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京气发〔1997〕4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市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服务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般气象专业服务本着自愿原则,按不高于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气象公证材料按项目总额的1%收费,不足300元按300元收费。
  三、为党、政、军领导机关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而提供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
  四、市、区县气象部门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附件:         一般气象预报服务

  一、气象预报服务
  1.使用气象警报机和气象专用电台的,每台每年20000元,按月收费每台每月2000元;县城以外农村地区每台每年500—1500元,按月收每台50—150元。
  2.使用电话机、传真机服务的,每户每年15000元,按月收费每户2000元。
  3.提供计算机终端服务的,每台每年50000元,按月收费为每台每月5000元,
  4.文字气象预报服务,周预报每户每年1200元,按月收费每户每月120元;旬预报每户每年1000元,按月收费每户每月90元;月预报每户每年600元,按月收费每户每月60元;季(讯期)预报每户每年600元,按月收费每户每月200元。
  二、提供气象资料服务
  1.地面、高空、定时、日、旬、月统计资料、数据每组不超过15元。
  2.地面,高空年统计资料每组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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