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8月18日 京价(收)字〔1997〕第260号
京财综〔1997〕1253号)
市属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缓解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紧张状况,经市政府批准,适当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杂费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标准:
1.小学城镇地区每生每学期50元;农村地区每生每学期20元。
2.初级中学城镇地区每生每学期80元;农村地区每生每学期50元。
(二)非义务数育阶段学费标准:
1.普通高中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160元;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330元。
2.职业高中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200元;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260元,热门专业每生每学期400元。
3.普通中专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330元;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450元。
4.技工学校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200元;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260元。
(三)外省市学生在京借读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4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7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1200元。
(四)外国籍学生在京就读学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30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6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6000元。
(五)职业高中、技术学校、中专招收收费生比例扩大为100%,收费标准不变,仍按每生每学年职业高中1300元、技工学校1400元、普通中专1500元、成人中专1300元的标准执行。对这部分学生除按以上规定收费外,不得再另行收取学费。
二、取消小学、初中报名费。
三、各学校需到所在地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学校收取学生的杂费、学费和借读费,要纳入单位预算,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五、各学校要自觉加强收费管理,采取收费监督卡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重复收费,本《通知》规定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的,本《通知》规定按学年收费的,不得跨学年收费,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