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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辆购置附加费换发凭证工本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收取车辆购置附加费换发凭证工本费的函
 (1997年4月3日 京财综〔1997〕319号)


北京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换发凭证工本费立项手续的函”(京交财字(1997)049号)收悉。根据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595号及交财发(93)139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在办理换发缴费凭证时,向领证单位或个人收取换发凭证工本费。
  此项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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