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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尾气监测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机动车尾气监测收费标准的函
(1997年2月20日 京价(收)〔1997〕第047号
京财综〔1997〕155号)
北京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尾气监测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现将市区县环保监测站收取的尾气监测费由现行5元/辆次调整为20元/辆次。市区县环保监测站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据方可收费。原(89)京环保计财字第202号文件中尾气监测收费标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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