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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教委收取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
 市教委收取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的函
 (1997年2月17日 京财综〔1997〕104号)


北京市教委:
  你委“关于增加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收费项目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的通知》(财综字〔1995〕12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在组织选派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时,委托各报名受理单位向申请人收取报名费,并向初审合格者收取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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