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8月19日 京财税〔1997〕129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关于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在
《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确定本单位可享受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项目,并填写《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见附表),报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并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并作为对各单位免税的依据。
二、各申请单位自接到经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批同意的免税项目审批表后,于15日内到所在区县地税局办理减免税有关手续。
三、未经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和未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手续的单位不得享受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与其他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不享受此文件所规定的政策。
四、经营多项业务的单位应将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分别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分摊的办法须经财税部门批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单独核算的以及擅自改变分摊办法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的饲料加工企业和饲料工业企业可以享受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京财税(1997)55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所规定的政策,也可以享受本文件的有关政策。但只能享受一项政策,一经确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