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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16日 京财建〔1997〕140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   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以下简称“土地收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入资金指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财政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二、区、县财政取得的土地收入返还资金;
  三、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土地收入返还资金;
  四、污染扰民企业取得的土地收入专项资金;
  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 土地收入资金的使用
  土地收入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不得用于福利性、费用性支出,不得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购建楼、堂、馆、所等。土地收入资金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市、区县取得的土地收入出让金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用于市、区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指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
  (二)政府组织的一级土地开发。
  二、各部门、各单位取得土地出让金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按规定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用于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结构调整项目;
  (三)污染扰民企业的土地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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