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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23日)废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1997年8月22日 京教财〔1997〕014号
 京财行〔1997〕1255号)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关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的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决定修订我市人民助学金制度。现将《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备案后一并执行。

附件: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试行)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关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享受人民助学金的范围
  全市普通初级中学、普通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因家庭经济贫困就学困难的学生都可享受人民助学金。
  二、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
  人民助学金分为甲等人民助学金和乙等人民助学金两种。
  1.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现行标准为人均月收入190元)的学生和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县制定的特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
  2.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0元的学生和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县制定的贫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
  3.革命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人民助学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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