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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7年8月22日 京教财〔1997〕013号
 京财行〔1997〕1254号)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失学”和中等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后一并执行。

附件:     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失学”和中等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工作权限
  中小学学杂费减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减免办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减免实施细则,学校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二、减免条件
  1.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缴纳学杂费有困难者,可视其实际情况予以免交或减半收取。
  2.义务教育阶段凡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免交杂费。
  3.对革命烈士子女、社会优抚对象子女中家庭经济困难者,可适当放宽减免条件。
  4.普通高中收费班学生缴纳的学费、外省市户口在京就读学生的学费和借读管理费不予减免。
  三、减免比例
  学杂费减免比例,城镇地区可控制在5%左右,农村地区可控制在8%左右。具体减免比例由区、县确定。
  四、减免手续办理程序
  1.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由家长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向学生发放《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申请表》。
  2.学生家长须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并到本区、县指定的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交回学校。
  3.学校按照规定审批其半免或全免学杂费,同时通知学生家长。
  4.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审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九月份开学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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