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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9日 京商(市二)〔1997〕141号
 京财商〔1997〕1413号)


市供销合作总社:
  《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管理办法》自1996年试行以来,对做好我市救灾储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经研究,现将完善、调整修改后的《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     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储备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救灾储备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行救灾储备责任制
  化肥、农药、农膜是进行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做好救灾专项储备工作对及时支援农业生产,保证生产的救灾防病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制,确保储备工作的落实。代储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实行经理负责制,并要配备专职的业务人员,负责企业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严格履行政府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救灾储备商品的数量、品种
  经研究,救灾储备商品品种和数量安排如下:
  化肥:10000实物吨,储备品种为本市化工实验厂生产的尿素。
  农药:700吨,其中:杀虫类280吨,杀菌类280吨,除草类140吨。
  农膜:400吨,其中:棚膜250吨,地膜150吨。储备农膜以本市生产厂家生产的农用薄膜作为储备用膜。
  实际库存储备一般不得小于确定数量,农药储备由于具体品种的更新变化,单位药效的提高,储备数量可随之适当减少。
  三、救灾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调整储备商品品种和数量计划,并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及质量要求,监督、检查代储企业的执行情况,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与代储企业直接结算。市政府委托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所属的北京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为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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