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对事务所的要求
  1.事务所审计资格一确认。根据财政部规定,承办大型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2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4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200万元以上,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执业行为。承办中型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15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2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20万元以上,从事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项目20个以上,并且在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业务工作上的失误。
  2.各事务所不能以降低收费标准、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客户。行业性的事务所必须实行同行业回避原则,即与委托单位同属或挂靠一个上级主管部门的事务所,不得受理委托单位的审计事项,否则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效。
  3.事务所在与试点企业签订业务约定书15日内,应将接受委托企业的名单、户数等基本情况以及符合审计资格的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工管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确认。
  4.事务所要安排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和时间,围绕审计内容,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独立进行审计,以确保审计质量,并于次年2月底以前出具审计报告。
  5.为了做好与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和批复的衔接工作,事务所要提早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预审,以保证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对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在下一个审计年度,市财政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予批评,并适当减少其接受委托的试点企业户数。
  6.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工作期间,接受委托的事务所不能与其它不具备审计资格的事务所联合进行审计。否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审计资格。
  7.事务所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财务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及时向财政局反映,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三、试点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支付审计费用。但考虑到目前国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较低,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可暂按照市财政局京财工(1994)197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审计费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计入管理费用。
  四、市财政局要对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独立审计准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通同作弊的,要取消事务所的审计资格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