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
 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
 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综(1997)266号 1997年3月13日)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欠缴“两金”的单位,均应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填制“两金”清欠审批表(表式附后)一式三份,并以文字材料详细说明欠缴“两金”的原因和1996年财务状况,并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3月30日以前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签注意见,于3月底以前由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分全额补缴、补缴一部分豁免一部分、全额豁免进行汇集,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分别地方或中央商市财政局或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减免“两金”政策办理有关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