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
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
(京财债(1997)910号 1997年7月7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银发(1997)243号文件《关于
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市财政证券系统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望接文后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现有的证券事务所作为各区县财政局的事业单位一律保留,并统一取名为“北京市××区(县)财政局国债服务部”。
二、国债服务部要在各区(县)财政局的领导下,以维护国债信誉,方便群众为宗旨积极主动开展各项业务,保证我市国债发行、兑付及国债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