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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二)外单位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三)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四)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五)经批准借阅会计档案,应限定期限,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期收回。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管期限为3年;日记帐保管期限为25年;明细帐保管期限为15年;总帐保管期限为永久;辅助帐簿保管期限为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永久;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保管期限为25年。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严格审查、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以书面形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二)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三)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清查核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领导。
  (四)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也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归入档案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北京市市本级财政周转金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一、自制原始凭证格式


  二、会计报表格式

附一          自制原始凭证格式


  (一)财政周转基金增加通知单

             财政周转基金增加通知单

                                编号:
  资金分局:
  自   年   月   日起,增加   (财政周转金名称)人民币(大写)   元。理由如下:
  (一)北京市财政局(   )调预字第  号文件决定,追回预算人民币(小写)   元,用于      。
  (二)已核销    (单位名称)呆帐收回,转增财政周转基金人民币(小写)    元。
  请你局按此通知增加我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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