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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一)会计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银行存款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二)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三)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占用费及利息收支结余表、财政周转基金变动表、财政周转金投放回收情况表及各种文字说明。
  (四)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如: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中心工作整理上报的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所明确的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软件数据资料、程序资料等及存贮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一)会计凭证按全年顺序统一编号,卷号应与装订的会计凭证封面册数的编号一致。
  (二)会计帐簿,各种会计帐簿办理完年度结帐后,除跨年使用的帐簿外,其他需整理、立卷。会计帐簿在装订前,应按帐簿启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帐户帐页中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三)会计帐簿装订顺序:
  1.会计帐簿装订封面;
  2.帐簿启用表;
  3.帐户目录;
  4.按本帐簿页数顺序装订帐页;
  5.会计帐簿装订封底。
  (四)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会计报表在装订前,应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
  (五)会计报表的装订顺序:
  1.会计报表封面;
  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3.各种会计报表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
  4.会计报表封底。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一)财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部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年度终了,财会部门应填写“会计档案案卷目录表”。
  (二)会计电算化档案中,由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其保存期限与手工方式完全一致。存贮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在未打印成书面资料前要妥善保管。同时,会计部门应明确复制备份数据的时间间隔,以及清除数据的时间间隔。两者根据会计单位业务量大小和计算机存贮能力而定。会计数据的备份应分别存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建筑物内。
  (三)保存会计档案资料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磁性介质还要注意防尘、防热、防磁、防冻,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一)财会部门应分别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会计档案清册应将历年的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期限、存放地点等情况登记清楚。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应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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