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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及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天然气
 置换人工煤气收费及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192号 京财综
 (1997)1025号 1997年7月4日)


北京市公用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费收费立项的函”(公用财字〔1997〕347号)和“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标准的函”(公用财字〔1997〕389号)收悉。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第65次市长办公会会议决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天然气公司、煤气公司在实施陕甘宁天然气进京工程工作时,对本市使用人工煤气置换成天然气的用户收取一次性置换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居民用户置换收费,按平均每户320元收取,其中居民室外中、低压管线费用按每户280元向产权单位收取,室内置换费按每户40元向住宅个人收取。
  二、公福用户“泛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置换收费,室外中、低压管线费按煤气表流量计收,大于或等于100立方米/小时的,按每立方米100元收取;小时100立方米/小时的,按每立方米150元收取。室内置换费按工程实际支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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