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燃气行业管理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217号 京财综
(1997)995号 1997年7月7日)
市公用局:
你局“关于调整燃气行业管理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燃气管理办公室向本市燃气行业经营单位收取的燃气行业管理费,由按销售收入的5‰调整为3‰。
燃气行业管理费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须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收费标准及使用情况,要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