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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垂钓经营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4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垂钓经营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京财农(1997)951号 1997年7月14日)


各郊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我市垂钓业在城近郊区得到了较快发展。这些垂钓经营单位从本市或外地购水产品供顾客垂钓。为了规范征税行为,依据《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关于对水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1.对垂钓经营单位收购的水产品,无完税证明或无外地农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外运证明或没有从商业单位进货正式发票或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征收机关确认,在收购环节按收购金额的5%征收其农业特产税。各区县农税征管部门在查验征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区县农税征管部门要做好对垂钓经营单位纳税人的税收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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