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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鼓励区县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收入返还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鼓励区县吸引和
 利用外资有关收入返还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预(1997)875号 1997年7月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京政办函〔1997〕5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区县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将外商独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返还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区县工业小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区县工业小区。
  2.外商独资企业享受返还政策的范围是1997年1月1日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3.区县工业小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是指:登记注册及生产经营场所均在工业小区的企业。
  二、返还比例
  工业小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60%返还;设在工业小区外的外商独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40%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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