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我市
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
(京卫物价字(1997)16号 京财社(1997)
980号 1997年6月10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收费改革,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相对降低社会医药费负担,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院补偿机制,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批准,从今年下半年起在我市医院内逐步实行对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
一、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
以1996年医药费为基数,1997年医药费同期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其中药品收入的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医疗机构所承担的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含中央、市属、区县属一般享受人员及医疗照顾人员、大专院校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实际支出总额(不含个人负担部分)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在控制医药费用总量的前提下,要调整收费结构,合理用药,建立两项综合考核指标:1.每门诊人次平均费用限于比上年增长20%以内,其中药费限于比上年增长15%以内;2.每住院床日平均费用限于比上年增长20%以内,其中药费限于比上年增长15%以内。
二、调整收费结构
1.增设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诊疗费:
门诊(每人次) 一级医院 2.50元
二级医院 3.00元
三级医院 4.00元
住院(每床日) 一级医院 3.00元
二级医院 4.00元
三级医院 5.00元
2.调整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等部分收费项目。
住院床位费:由每床日7元调整为14元。
手术费:在现行收费水平上平均提高100%,并加收20%一次性卫生材料费。
如阑尾炎切除术,每例由75元调整为150元,加收一次性卫生材料费后收费180元。
3.CT、核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费降低10%。
4.住院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按医院级别收费。
如三级医院住院床位费每床日可加收4元。
三、实行新的医疗收费优惠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