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
我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1997)188号 京财社(1997)
892号 1997年6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标准调整如下: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