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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款安装住宅公务电话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款安装住宅公务电话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8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0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款安装
 住宅公务电话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行(1997)855号 1997年7月2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制定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款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党政机关正局级(含正局级)以上干部住宅公务电话费仍由银行无承付划转。住宅电话不得具有国际长途直拨功能。
  2.副局级及因特殊工作需要经批准的正处级干部,已由单位出资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一律通过电信部门过户给个人(产权仍属单位),由本人自行交纳电话月租费,单位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掌握开支,是发给个人,还是集中调剂使用,由各单位自定。
  3.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范围,其中一方为正局级以上干部,电话费已由银行无承付划转的,另一方不再发给电话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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