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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
 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商(1997)885号 1997年6月13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要求合理使用、逐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1号、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及《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1997〕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构成及规模
  (一)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级预算安排和中央补助构成。
  (二)各区粮食风险基金由区级预算安排及市级财政返还的居民口粮价差补贴款构成,其规模各区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低规模不得少于上年度市财政返还的30%,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执行。
  (三)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县原体制内的粮食亏损补贴款、市级财政返还的居民口粮价差补贴款及县级预算安排构成,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各县可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原体制内粮食亏损补贴指标扣除当年口粮价差补贴后的余额,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执行。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用途使用,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原则上比照制定,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委托国有粮食企业吞吐调节粮食供求,保持合理的储备粮食需支付、代垫的利息和费用。
  (二)市政府为平抑粮食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售出粮食发生的价差损失。
  对国家定购粮食实行的价外加价补贴和保护价收购所需的价差损失补贴。
  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限价政策销售居民口粮、口油发生的价差损失补贴。
  (三)对密云水库移民和京郊边远山区农民吃粮困难给予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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