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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企业必须及时清理往来帐款,产生的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分别放入相应科目,以保证会计数字的准确。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如超过坏帐准备金部分,不得随意冲销。企业发生的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库存商品损失,必须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后方可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各项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按独立核算企业确认,大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立小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20万元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十、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有关规定
  1.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并将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不得隐匿、转移、预估商品销售收入。
  2.根据国家规定,正确核算企业的利润总额。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汇兑损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国家补贴收入等。企业应正确计算上述内容,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收支范围、财务手续、核算办法等,以保证利润总额的准确。
  3.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扣减或增加有关的收支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列项目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的受让和开发;违法经营的罚没损失;滞纳金;意外损失有赔偿部分;超过国家规定的捐赠部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等。
  4.税后净利润的分配:
  超过所得税抵补期限的亏损用税后利润弥补;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可以不再提取。
  公益金按不超过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不得变相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支出。企业本期投资购建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不得超出公益金帐面数额。企业发生亏损或者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企业不得提取公益金。
  十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财务规定
  在资产评估中,对企业各类财产损失以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1.对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包括土地重估增值、非经营性资产重估增值)实收资本,但核销实收资本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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