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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7.投资新建企业应坚持投资回报和有偿使用的原则,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转移、估价和利润分配等事项,应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凡是违反本规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在批复年终决算时一律不予确认,并按有关财务法规予以处理。
  七、成本费用的管理
  企业要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
  1.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业务招待费超标的,盈利企业应做纳税调整,亏损企业不得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代购代销收入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2%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2.允许在费用中列支的一些支出,如误餐费、防暑降温费、经营用房的暖气管理费、城市煤气管理费(不包括职工住房部分)、电话初装费等,可按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超过部分,在应付工资中列支。企业职工的洗理费、交通费、远郊津贴等已核入工资总额,不得在费用中列支。
  3.预提费用原则上到年底不能有余额,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超过1年。
  4.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报表的上级公司具有一定的综合管理职能的可相应向财务所属的下级企业分摊必要的管理费用。对分摊的费用,下级企业列入管理费用,上级公司必须冲减管理费用,不得隐匿、转移。
  八、住房基金的管理
  1.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2.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3.企业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在住房周转金中支出。购建、改造住房、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等,在住房基金中统筹支付。
  4.企业购买住房产权,属于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购买住房使用权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做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权限分期摊销,合同未规定使用权限的,按相应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摊销。
  企业应设立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用于职工住房支出部分等备查登记簿,以备查用。
  九、加强财产损失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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