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1.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如实入帐,帐外资产一经查出予以没收。
  严格按国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标准,并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加强管理,以防流失。
  2.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应按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即购入、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投入、接受捐赠、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以及盘盈等几种情况合理确定。
  3.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有任何变通。
  4.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年限、净残值率、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方法,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方可执行。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应控制在3%—5%,预计残值率确需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区间的,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5.土地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入帐,但不计提折旧。
  企业不准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买控购商品;亏损企业原则上不许购买小轿车。
  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
  1.根据无形资产的取得渠道,即投资者投入、购入、自行开发、接受捐赠等来源确定其实际成本。
  2.无形资产从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有效合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以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使用年限难以预计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3.商誉、非专利技术应经法定评估机关评估确定,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计价。
  4.房屋使用权的摊销按照房屋折旧年限进行摊销;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支出及开办费支出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六、对外投资的管理
  1.企业的对外投资要由集体讨论决定,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参与对外投资的审核立项及投资后的监督管理。
  2.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外投资,必须与被投资方签有合同或协议。企业长期投资项目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包括:批准文件、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企业名称、地址、注册日期、组织形式、企业法人等。
  3.企业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被投资方的年度损益报告。
  4.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50%。
  5.国有企业不准炒作股票,严禁国有企业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6.企业在往来帐上的投资应尽快清理,转入长期投资项下;在往来帐上的投资已经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投资收益在帐外的,一律转入帐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