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外贸企业
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财贸(1997)833号 1997年6月24日)
各市属专业、工贸进出口公司,直属、区县外贸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外贸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有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国有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
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有外贸企业的自主权特别是财务自主权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和落实,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同时,企业财务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被削弱,出现了消费性支出失控、无效投资膨胀、逾期应收款增加等现象。为了解决当前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有权益,我们特制定此规定,请各企业遵照执行。
一、加强资本金的管理
企业必须贯彻资本保全原则,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化时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当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时,须到工商部门变更注册资本。
二、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
企业应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收入应做到日清月结,不得坐支。
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帐户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从货源厂提取现金作为奖金发放,不准以多付货款或给予“折扣”的方式从货源厂取得小汽车、房屋及通讯设备,一经查出,全额没收,上缴财政。
三、存货的管理
1.企业可根据存货的特点,选用不同的成本结转方法,同一种商品的成本结转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2.企业的存货成本应据实列支,不得以各种名目调整成本,如确需调整,必须列明原因并有主管财务负责人的签字。企业不能任意加价增加成本开支,转移资金。
3.已经收购的商品不允许存放在货源厂。
建立严格的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应定期对存货的实际库存与帐面记录相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