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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业特产税源台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业特产税源台帐的通知
 (京财农(1997)816号 1997年6月25日)


各郊区县财政局:
  我市自征收农业特产税以来,农税征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实征与应征相比,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目前,个别区县农税征管机关还未建立农业特产税源台帐,农税征管工作未能从源头控制税源。为了加强农业特产税源监控,规范农业特产税源台帐(见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郊区县财政局接到本通知后,在对本地区农业特产税源进行普查工作的基础上,须在各乡镇农税征管机关建立成片果园和散生果树农业特产税源台帐、水产品农业特产税源台帐(以下简称税源台帐),各乡镇农税征管机关以村为单位建立税源台帐并落实到具体承包人,同时各区县农税征管机关要定期对各乡镇税源台帐予以汇总。
  2.各区县农税征管机关必须如实反映本地区的农业特产税源增减情况,认真填写税源台帐。
  3.市、县两级农税征管机关要定期检查税源台帐的建立、登记和使用情况。凡未建立台帐或填报与实际税源有重大不符的县、乡两级农税征管部门,上级农税征管部门有权责其限期建立或改正,并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资格,同时核减其征收经费。
  4.各区县农税征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征收状况对农业特产税(限干鲜果品、水产品)的纳税人发放、填写纳税登记表(见附表4、见附表5)。
  5.各区县农税征管机关要会同本地区林业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一品种果树的果期界限和散生果树折合为亩数的标准。
  6.填写“产量”一栏以实际产量为准;树龄是指果树栽植后的年限;成片果园是指标准化果园或集中成片、面积较大的果园。
  7.果树面积、水产养殖面积的增减变化以农税征管机关核实后的实际面积为准。
  8.各郊区县财政局于9月30日前将建立农业特产税源台帐的汇总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北京市各种果树树龄期界定表(参考)

单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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