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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医疗保险
 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7)902号 1997年7月7日)


顺义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7〕5号《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凡属原预算安排的公费医疗经费,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按计划定期划拨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按月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对帐目,以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入库。
  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区县按此办法执行,未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区(县)仍按原办法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职工医疗保险
           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 财预字〔1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规定,现就试点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编制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预算执行中,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按国库实际收支数在月报中反映。年终决算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按财政专户实际收支数,编入地方财政基金收支决算。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结转下年使用,不能挪用。
  二、预算科目
  试点城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组织的各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列入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455款“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其中,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第1项“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第2项“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收入,列入第3项“利息收入”;同级财政给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收入,列入第4项“财政补贴收入”;滞纳金和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列入第5项“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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