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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财政证券系统金库管理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财政
 证券系统金库管理制度”的通知
 (京财债(1997)1114号 1997年8月5日)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操作,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格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帐务清楚,以保证我市财政系统国债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北京市财政证券系统金库管理制度》,现将该制度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不妥之处,请及时反馈意见。

           北京市财政证券系统金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区县国债工作的正常开展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及资金管理,严格金库交接手续,明确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金库是各区县国债中介机构保管有价证券、人民币和其它贵重物品的专用库房,是国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财政局及国债中介机构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和严格出入库手续。金库管理人员必须按本规定办理金库业务。
  第三条 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金库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检查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金库管理人员工作原则和任务

  第四条 金库管理人员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令,法规和有关制度。
  (二)办理现金、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的收付、整点、保管和调运业务。做好现金、证券回笼和供应工作。
  (三)办理人民币及有价证券的兑换和调剂种类。
  第五条 金库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同进同出;
  (二)收入现金、各种有价证券要先收款(证券),后记帐。付出现金、证券要先记帐后付款(证券),收或付都必须做到手续严密,数字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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