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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成立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失效]

  九、对各区县调处办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适时对办结案件进行回访,检查办案效果,总结办案经验;
  十一、对委托区县调处的案件进行督办;
  十二、负责产权纠纷调处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三、负责调处委会议的筹备工作;
  十四、按期向调处委报告工作;
  十五、其他。

附件三:    产权纠纷调处工作中各处室的工作职责

  一、接到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案件后,各处室领导认为有必要受理时,须先到调处办进行立案登记,并将承办人员名单一并送调处办;未办理立案手续不得自行受理;
  二、立案后处室承办人员负责调处案卷的初审,并将调查步骤,时间安排和调处方案报调处办备案;
  三、处室承办人员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基础工作;
  四、承办人员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以及我局《调处工作程序》有关规定,妥善使用、保存好办案文书,并按规定要求拟制调解书、裁决书、协议确认书、结案报告等送调处办审核转报调处委主任、副主任审批;
  五、案件办理完毕,承办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文书送调处办整理归档;
  六、承办人员应遵守《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秉公办案;
  七、承办人员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案件。其中涉及重大、复杂案件需延期的,须向调处办写出书面材料,由调处办转报调处委主任批准;
  八、完成调处委分办的其它产权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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