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市属单位与中央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提出的协调意见,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
四、审查我市与外省市发生产权纠纷时提出的协调意见,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
五、向市政府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区县及行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
七、组织完成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调处委员会委托交办的产权纠纷工作;
八、必要时将所辖范围内产权纠纷委托下级调处委员会进行调查或处理;
九、协调办调处与各部门、局内各处室间的关系;
十、定期听取调处办工作情况汇报,并给予工作指导;
十一、其他。
附件二: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纠纷调处
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咨询;
二、接受申诉人的“申诉书”等有关资料,并负责立案登记;
三、负责调处案卷的审核,向调处委提出案件的分办意见;
四、根据调处委决议或主任批示,受理案件;
五、协调各处室办案人员组建合议组,督办或必要时参与案件的调查和调处;
六、对承办单位调查结果、证据资料和调处意见进行审核,根据办案人员意见,向调处委提出调处意见或裁决建议;
七、对各处室制作的“调解书”、“裁决书”和“协议确认书”进行审核;
八、对拒不执行调处裁决的案件,提请上级调处委或法院最终裁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