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成立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成立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
 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京国资综(1997)321号 1997年7月28日)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行政复议与诉讼工作,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1号令《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及其有关规定,经北京市财政局党组批准,决定成立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门负责我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及行政复议事宜。两个委员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综合处。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吴世雄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王玉喜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
  王光业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
  尤惠康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
  张鸿果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综合处处长
  孙燕红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工交建处处长
  郭 俊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商贸处副处长
  欧 群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农文行处副处长
  罗东皓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副主任
  委员会主任由吴世雄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王玉喜、王光业、尤惠康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张鸿果同志担任。

附件: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工作职责


   2.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3.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中各有关处室工作职责

附件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全市市属单位之间、各区县之间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以及不属于上述范围,但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二、审查批准市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发生产权纠纷时提出的协调意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