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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的通知

  (四)纳入医院管理的市属单位医药费补助办法
  市财政按核定的享受人数乘以当年的人均定额指标(另行下达)作为补助经费拨给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拨到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公费医疗办公室按各区医疗单位上报的享受单位医药费支出情况;按我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凡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经医院核准并支出在财政补助定额标准以内的,应及时将经费分别下拨给各享受单位。区(县)财政局、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要保证费的及时到位。
  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要按当年财政下达的人均定额指标以及核定的享受人数确定各享受单位当年的公费医疗经费补助总额,当各享受单位上报医疗单位的医药费实际支出数,未超过财政补助其经费总额时,公费医疗办公室予以实报实销;当各享受单位医药费支出超过财政补助经费总额时,不予报销。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对承担此项任务的市属医疗单位的经费补助办法要视同其他享受单位一样执行;对承担此项任务的中央在京医疗单位、区(县)属医疗单位,其自身的享受人员的医药费补助由原渠道解决。
  (五)财政补助经费结余分配办法:
  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拨给各享受单位的医药费补助按上述报销办法支出后,若有结余,可作为对管理范围内负担医药费较多、经济承受确有困难的享受单位补助之用。结余补助经费的分配,由各医疗单位提出分配意见,报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财政局社保(行财)科,由区(县)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财政局社保处批准后,方可执行。若补助后仍有结余的,结转下年用于解决医药费的超支问题,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
  三、定点医院的选择和确定
  市、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选择医疗条件好、管理能力强、领导重视的医院作为承担此项任务的定点医院。由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就近就医的原则,同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协商选定定点医院,同时,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要同医疗单位签定“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附后),并将参加改革的医院及其承担合同的享受单位的名单、人数审核汇总后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市财政局社保处审核,最后确定改革的单位。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给承担市级公费医疗管理任务的医院挂牌,作为市级公费医疗管理定点医院。
  四、管理责任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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