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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
 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预〔1997〕341号 1997年4月9日)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街道办:
  根据京政发(1996)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现就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干部,包括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的生活补贴标准,按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补贴至170元。
  二、提高居委会年办公经费标准,每个居委会每年办公经费由原200-300元,增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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