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监督收入减除监狱支出为监狱经费结余,结余按资金来源分为经费结余和其他结余。
经费结余是指:财政部门拨入经费的结余。经费结余包括经常性经费结余和专项经费结余。
经常性经费结余是指:会计年度结束后尚未支用完的经常性经费。
专项经费结余是指:项目完成后,项目支出低于项目拨款的差额。项目尚未完成但会计年度已结束不能视为专项经费结余。
其他结余是指:其他收入补充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后的余额。
四、资产管理
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监狱的存货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购买、保管、领用制度,并进行定期盘点。
监狱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一般资产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资产。不足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监狱固定资产应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司法部财农字〔1997〕15号《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严格管理,不得无偿出借监狱监管用固定资产。如租用监狱监管用固定资产,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出租,其租金收入应列监狱其他收入。月出租收入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折旧率所计算出的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固定资产因毁损而没收的押金,应首先用于重置该项固定资产,剩余部分列其他收入;不足部分由其他支出列支。
监狱购入的固定资产原价加购买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计价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的“固定资产交换表”计价,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有关凭证和市价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入帐。各监狱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管理,在建工程必须按项目单位核算、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监狱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审批。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监狱其他收入。监狱固定资产单项修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修理工程,必须列入专项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