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狱可按劳务净收入20%列支干警联系业务开支、罪犯劳动奖励(此项目在生产帐户核算)。
(3)固定资产临时出借补偿性收入:是指监狱内部生产单位用监狱资产进行生产而收取的占用费,监狱资产原则上不得借给外单位使用。
(4)捐赠收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无偿赠送给监狱的各种货币和实物,都必须做为监狱收入不得私分、隐藏。收到捐赠的人民币应直接按币值登记收入,外币按卖给中国银行的实际价格登记收入。收到捐赠的实物,监狱可直接使用的按价值入帐,无价值凭证的按市价入帐,无市价的估价入帐。监狱不能直接使用的实物,应及时变卖,按变卖收入登记。帐外捐赠货币、实物一经发现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其他收入只能用于补充经常性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监狱收入只能用于监狱支出。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上缴、捐赠。
三、支出管理
1.监狱全部支出划分为经常性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监狱支出的来源是财政拨款和监狱其他收入。
(1)经常性经费支出包括监狱警察经费支出和罪犯改造经费支出。
监狱警察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执行,无标准的也要本着节约的精神使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等个人开支部分,不得提高开支标准。
为鼓励监狱警察做好监管工作,各监狱可在监狱警察工资总额的范围内,打破原有的工资结构,将干警的工资与工作质量挂钩工资改革,各监狱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及有关条件,除市政府明文规定外,各监狱不得擅自制定奖励名目。
(2)罪犯改造经费支出要按有关政策严格管理。各监狱对罪犯生活费的支用要有详细的记录。
2.专项经费支出,包括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技术装备经费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
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和技术装备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由各监狱提出项目报监狱局汇总后,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专项财政拨款,项目进行中监狱要定期报告项目进度(专项经费按项目设帐核算),项目完成后要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经费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各单位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动用专项经费,更不能先施工后报项目。
其他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3.监狱支出不得用于购买债券和支付各种上缴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