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监狱财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财农〔1997〕1163号 1997年8月11日)
各监狱、各劳教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监狱财务制度》,根据本市监狱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北京市监狱财务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北京市监狱财务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监狱财务制度》结合我市各监狱的实际情况,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预算管理
1.每年第三季度各监狱应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政策和下年度监狱工作任务,编报下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由市监狱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2.各监狱编报的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应包括:经常性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其他收支预算。
3.财政部门根据市监狱局报送的预算收支计划,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核定各监狱拨款数额并下达到各监狱。
4.各监狱应按照年度预算收入支出计划,安排监狱的各项收支,并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限额内包干使用财政拨款,无重大政策性因素各监狱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收支计划。
二、收入管理
1.财政拨款管理
(1)经常性经费拨款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拨款额,应逐月或逐季拨付到市监管局,再由市监管局直接或通过监管分局拨付到各监狱,经常性经费必须及时拨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流、挪用、延误,以保证监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2)专项经费拨款的管理,各监狱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布局进行改扩建时,要报实施方案,提出具体项目和预算的报告。经市监狱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批准后,按项目进度,将资金拨付监狱局转拨到使用单位。预算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开管。
2.其他收入管理
(1)劳动补偿费收入:是指监狱向有固定生产项目的单位收取的使用罪犯劳动的费用。所谓固定生产项目,是指大批量连续生产某种产品一年以上,有专门生产设备的生产项目。劳动补偿费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劳动补偿费收入=生产定员人数×罪犯月生活费标准或月内生产单位实际用罪犯工日数×罪犯日生活费标准
各监狱的固定生产项目由市监狱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生产定员数由监狱生产主管部门确定。固定生产项目的定员数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
(2)劳务净收入:是指监狱组织罪犯从事临时、零星手工劳动或其他劳动的收入,减去为取得该项收入所发生的物质耗费后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