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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商粮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商业周转金按照“统一计划、指标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审批。
  每年二月底以前,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可向我处报送“——年商业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项目申请书”,申请当年的周转金指标(凡有逾期借款的单位,不予考虑)申请书必须说明资金来源、自筹和借款数额、项目预期效益,归还期限及保证条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我处审核后下达周转金指标,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我处下达的指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择项目并根据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即将颁发的财政周转金合同统一文本的要求,填写“商业周转金借款合同”报我处及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审批。属于区(县)企业的借款项目,由区(县)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属于市属企业的借款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在收到我处下拨的周转金后,应保证项目借款及时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经我处审定的借款项目原则上不再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要报我处重新审定。
  四、商业周转金借用期限和使用费
  商业周转金的借款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商业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周转金的单位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使用费。使用费标准规定为:
  (一)还款期为半年的,月费率为借款额的5.1‰;
  (二)还款期在一年以上的(包括一年),月费率为借款额的7.2‰;
  (三)还款期在一年以上的、二年以内的(包括二年),月费率为借款额的8.4‰;
  (四)还款期在两年以上的月费率为9.21‰。
  五、商业周转金回收
  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在项目到期的一个月内,应将借款本金及使用费一并归还我处。对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使用费的,我处自借款到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按日加收3‰的逾期占用费,同时一切财政优惠政策不予考虑。年度从财政预算拨款中扣回。
  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在办妥还款手续后,应将汇款凭证的复印件报送我处,否则,视同未归还处理。
  六、商业周转金的展期
  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应按期归还周转金,原则上对周转金不予办理展期,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个别借款单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而影响按期归还的,可以申请借款展期。
  每个借款项目最多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主合同期限的一半,其使用费按项目展期后的期限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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