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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商粮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商粮企业业务
 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商〔1997〕1057号 1997年7月25日)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粮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的管理,根据京财资字(1996)572号文转发财政部的关于《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本着控制规模,严格投向,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我们对原商粮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作了相应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商粮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本办法,切实做好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

附:       商粮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财政用于商粮企业业务发展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商业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商业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商业周转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限定投向,择优扶持;
  (二)拾遗补缺,注重改造;
  (三)讲求效益,严格手续;
  (四)周转使用,按期归还。
  二、商业周转金使用对象和用途
  商业周转金使用对象是国有商业、供销社、粮食企业。商业周转金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企业开展多种经营,促进其转换经营机制;
  (二)支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扩大名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销售规模,提高其市场占有率;
  (三)扶持商办工业、饮食服务和粮油、饲料加工等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及粮油副食产品的综合利用;
  (四)修建和改造投资少、见效快,有效益的商业、供销社、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和商业、供销社、粮食零售网点等;
  (五)商业、供销社、粮食企业一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借款。
  三、商业周转金申请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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