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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集贸市场
 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商〔1997〕122号 1997年2月20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6)33号《关于“九五”时期加强集贸市场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为配合加强集贸市场规划的管理,落实促进集贸市场规划建设的有关政策,决定设立北京市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我市集贸市场的改造和建设。为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
  1.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列入“北京集贸市场建设‘九五’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和经市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经主管市长批准的远郊区县集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
  2.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应是已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或是具备良好发展前景有借款偿还能力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3.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按使用期限使用并归还。
  4.建设专项资金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集贸市场建设改造投资总额的10%。
  二、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1.符合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条件的集贸市场,由区县政府或市场管理委员会持市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集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批复,到本区县财政局办理有关借款手续。
  2.区县财政汇总后,到市财政局商管处签定借款合同书。市财政局对区县财政局下达预算通知书,区县财政局接到预算通知书后十日内,将款划至用款单位。
  三、资金的监督管理
  1.该项资金实行周转使用,周转期为一年。
  2.区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和反映资金项目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期归还借款。
  3.建设专项资金必须按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挪用即收回全部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本资金的使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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